工讀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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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工讀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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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協住家境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培養學生勤勞之美德,體認服務之精神,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得提出申請,但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任用。
第三條
校內工讀:
· 工讀內容:文書處理、整理環境、管理書報、其他指定工作等,以無礙學生身心為原則。
· 工讀時間:分寒、暑期工讀及學期中工讀,以不妨礙學生課業為原則。
· 名額:依各處室實際需要於學期結束前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所須工讀生名額,經工讀生審核委員會於學期結果前二週核定。(審核委員組織章程另訂之)。
· 申請:於學期結束前一週向學生事務處處理手續。
· 獎助金額:由審核委員訂定之。
第四條
· 參加工讀學生仍具後請其他獎學金之資格。
第五條
· 申請獎助金時應填寫「學生工讀獎助金申請書」。
第六條
· 校內工讀獎助金由學生事務處按月製作清冊送請會計室核發。
第七條
· 本辦法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整核定並呈董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