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過辦法
|
學生銷過辦法 |
目的:
-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自我反省,特訂定本辦法。
對象:
-
凡受二次小過(含)以下處分者,均可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
-
懲處公告之日起一週內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第十七週停止受理銷過申請。
銷過標準:
-
勞作服務二小時抵申誡乙次,以此類推;勞服每次至少一小時,至多二小時。
-
申誡處分可以勞作服務全抵銷。
-
記小過乙次,僅可銷至申誡乙次。
-
記小過兩次,僅可銷至申誡兩次。
銷過限制:
-
大過(含)以上處分者,不合銷過要件。
-
同一學期累犯同一事件者,不予受理銷過。
-
申誡處分可銷兩次,記過處分僅可銷乙次;安排服務工作,未確實執行完畢者,不得 抵過。
-
銷過以同學期之懲處為限。
申請程序:
-
向學務處生輔組填寫銷過申請表(需檢附個人獎懲明細)
-
呈導師、輔導教官簽章
-
生活輔導組審核
-
安排勞作服務
-
服務單位簽證,完成服務工作
-
申請表送回生活輔導組呈核銷過
-
完成銷過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公佈後施行,修政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