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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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校務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為指導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陶冶高尚品德、養成規律生活,培養守法務實學行兼優之有為青年,以肩負國家之重大責任,藉以宏揚校譽,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實施導師制,以班為單位,每班設導師一人。延修生各系達二十人為原則設導師一人,未達者,以修學分最多之最高年級班級導師為導師。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任期為一年。
第 三 條 於學年開始,學生事務處應將本學年度之學生事務工作計劃、導師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學生資料等,分給各導師,以作輔導實施之參考。
第 四 條 導師對學生之思想、言行、品德、學業以及休閒生活身心健康等,均應隨時考察研判,依部頒學生生活教育方案及本校訓導方針,施以嚴密之輔導,務使每一學生在德、智、體、群方面能有正常均衡之發展。
第 五 條 輔導方式:導師應與學生事務處協調,每週至少安排定期舉行班會一次,其餘時間利用例假、休閒,及學校舉辦其他各項活動之機會,與學生經常保持接觸,以實施不定期非正式之輔導活動。每學期每生至少作二次之個別談話。
第 六 條 導師對輔導班級之學生活動與發展情形,均應有詳細之記載,針對學生之優缺點給予適當之評語,並提出改進意見,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二週,將學生全部生活資料連同有關學生個案考核資料彙整送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處依據各項考核核算操行,併成績單通知學生家長。
第 七 條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察採基分制,學生學期操行基本分均定八十二分,對特殊優劣學生操行,導師得提供具體事實增減操行成績,其增減程度以四分為限,惟不得與獎懲重複。
第 八 條 導師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並與慈誠懿德會保持密切聯繫。
第 九 條 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慣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與學生事務處聯繫,並通知學生家長。有不堪輔導者,導師及學生事務處應共同商討辦法處理之。
第 十 條 導師應參加升旗並出席導師會議、週會、班會及學生舉辦之各項團體活動。
第十一條 本校之導師會議、學生班會得邀請慈誠懿德會共同參與。
第十二條 導師應視需要蒞宿舍查訪學生生活起居,以瞭解學生平日之作息,並協助學生解決疑難。
第十三條 導師應參與各班級之勞動服務,並予以督導以貫徹勞動生活教育。
第十四條 導師輔導學生成績優良者,除報請教育部獎勵外,本校並另行酌情予以表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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