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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學雜費減免辦法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以下同)之子女或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孫子女(以下同)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二十五歲以下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但就讀下列學校或班別不得申請:
(一)空中大學。
(二)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三)在職專班。
(四)學分班。
(五)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六)遠距教學。
三、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或百分之六十之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學雜費減免及其他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減免。
六、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其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減免:
(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
(二)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其後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已減免者。
(三)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
(四)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雜費不得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