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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學生遴選辦法

慈濟技術學院優秀學生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82年7月2日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第105次行政會議第5次修訂
第一條 為表揚本校學生於五育各方面優異與傑出之成就,且樹立慈濟學子之風範,建立優良校風,並為推薦本校學生參加類似表揚大會之依據。
第二條 本校基本申請資格為上學年度每學期德育和智育二項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含)者,且無任何申誡以上(含)之記錄者。由學生以上學年度之成績提出申請,填妥表格並列舉其優良事蹟,送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遴選或公開甄選。
第三條 本校遴選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德育:
一、有特殊義勇行為而獲優異之成果者。
二、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三、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四、凡在慈善、醫療、教育、文化等四大志業上,有卓越事蹟特殊貢獻者。
智育: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體育: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或國際性體育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群育:
一、擔任社團幹部,推展社團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熱心公益,推展社會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辦理愛國愛校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美育: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藝能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彰顯慈濟精神與校譽者。
第四條 總得獎人數以不超過全校學生總人數千分之二為原則。
第五條 受推薦之學生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初審合格後,將交由優秀學生評審委員會複審擇優推薦。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校長、學務長、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人文室主任、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生輔組組長、學生生涯諮詢中心主任、校安人員代表一人共九人組成。
第七條 班級有學生遴選之導師須列席評審會,說明學生相關事宜。
第八條 經遴選獲獎學生記小功乙次以資鼓勵。
第九條 本辦法經由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