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服務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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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技術學院推動學生志願服務及績優表揚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1月22日第30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第120次行政會議第5次修訂
第一條 宗旨
為培養學生樂觀進取、積極奉獻、關愛社會的人生觀,並激勵學生發揚「慈、悲、喜、捨」的校訓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學生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既定的相關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給學校或社會,不以獲取報酬(含校內獎勵)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工服務範圍:以從事本校志工(文書志工、整潔環保志工、校園活動志工、研習志工、輔導志工及社區服務志工)或慈濟所屬志業體之志工為限。
第三條 志工服務之項目
一、文書志工:
(一)資料文件整理製作。
(二)資料繕打、電腦軟體安裝。
(三)設備器材整理。
(四)圖書館贈書、期刊目次掃描及上架。
(五)校訊採訪報導。
(六)特殊節日卡片製作與大體老師家屬關懷服務等事宜。
二、整潔環保志工:
(一)校園、宿舍整潔。
(二)辦公室、庫房、實驗室清潔及環保資源回收。
(三)全校的花圃整理、澆水、拔草等。
三、校園活動志工:協助校內各項慶典、教學、學藝競賽、體育性等活動。
四、研習志工:各項學術研討會、專題講座等會場佈置、文書協助等工作。
五、社區服務志工:
各項由系所承辦(非學生會或各性質學生社團所承辦)之社區服務(回饋社區或里鄰之服務活動),認證對象為參與該服務活動之系所學生,如:
(一)帶動中小學、掃街、淨灘等活動。
(二)社區衛教、居家關懷等活動。
六、輔導志工:
依據學生生涯諮詢中心(以下簡稱學諮中心)輔導志工組織規程規定,學生參與並通過為期一學年之儲備訓練認可後,即可授證成為正式之輔導志工,其涵蓋之服務項目包含:
(一)協助各項學諮中心辦理之學生成長活動。
(二)協助向各班及全校佈達學諮中心之主要訊息和文宣品。
(三)確實出席和參與各項輔導志工相關會議與活動。
七、志業體志工:由人文室認證,服務範圍為擔任慈濟所屬各志業體(醫療、環保、靜思堂、精舍等)之志工。
第四條 志工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三、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四、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五條 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服務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服務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尊重服務對象之尊嚴、隱私及信仰。
五、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含校內獎勵)。
六、妥善保管器材與設施,珍惜服務資源。
第六條 凡從事本校各單位承辦之志願服務,由各承辦單位上網至志工管理系統登錄其服務時數,再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管理認證;凡從事慈濟所屬志業體主辦之志願服務,由人文室慈懿活動組辦理志工認證。
第七條 志工服務運用單位應視業務所需,依照志工服務之工作內容與特點,核實記錄其服務時數。
第八條 必要時,本校各志願服務承辦單位應為其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第九條 獎勵
一、非應屆畢業生:
遴選條件:參與至少三種以上不同性質之志工服務項目,不含申請本校各種公費、獎(助)學金所規定之志工時數,每學期服務累積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者,於次學期頒發績優志工榮譽證書,並公告之。
二、應屆畢業生:
(一)名額:凡本校應屆畢業生,每學制(五專、二技、四技)各錄取志工時數最高一名予以獎勵。
(二)條件:參與至少三種以上不同性質之志工服務項目,且需扣除該生就學期間所規定之志工時數(公費生、獎助學金申請)。
(三)志工時數結算至畢業前一學期止。
(四)本校於畢業典禮時頒發績優志工榮譽獎牌乙座。
第十條 審核程序
服務時數依電腦登錄為準(上學期登錄時間為8月1日至1月31日止;下學期登錄時間為2月1日至7月31日止),由各志工服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時加註志工服務內容,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將符合名單送請校長核可後公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並呈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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