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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校園霸凌?
霸凌事件國內外皆有,不僅是校園的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因此,國內外有許多探討與研究,根據資料顯示,學生間的暴力鬥毆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霸凌。挪威學者Olweus對霸凌的定義廣為學界採用,他認為霸凌是「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具有故意的傷害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
 教育部參考挪威學者Olweus霸凌定義,於99年3月16日及99年4月23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初步訂定校園霸凌定義,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1.具有欺侮行為;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3.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4.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5.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學生有疑似霸凌個案,導師應依權責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是否請求學校支援協助。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均應送請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等會商確認,該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含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等或視需要請社工人員少年隊代表協助。個案經確認為霸凌行為,應列甲級通報,家長依法有教養權利義務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同學對霸凌個案的瞭解較老師及家長更多,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對受凌者、旁觀者、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因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權性別平等教育,同時向學生及全體教育人員加強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宣導,包含校長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學生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之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涉及身心虐待之行為當事人學校教育人員均訂有規範,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老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而情節重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辦法懲處。
 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尤其霸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校園霸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