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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學生諮商暨生涯輔導中心輔導志工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宗 旨

為有效推動學校輔導工作,增進同學對學生輔導工作之認識,並促進全校同學自我及社會關係的合理與健康之發展,特培訓輔導志工。

第 二 條 成員架構

輔導志工設指導老師一人,由中心主任或輔導員擔任之;成員若干人,甄選本校優秀學生擔任之。

輔導志工依其是否完已成培訓分為:輔導志工和儲備輔導志工,其架構如下:

 

第 三 條 資 格

本校學生具有服務熱誠者均可報名參與培訓。

第 四 條  培訓內容

一、  通過初選後開始接受培訓。

二、  儲備輔導志工完培訓方能授證成為輔導志工

第 五 條  職 責

輔導志工之職責包含

一、  協助本中心心理衛生活動之宣傳和辦理。

二、  輔導志工迎新晚會和期末晚會之辦理。

三、  轉介需要協助之同儕。

四、  支援本中心臨時事務之辦理。

第 六 條 任 期

     輔導志工任期至少一年,至多四年。

第 七 條 會 議

本組織每學期開會兩次,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八 條 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    接受擔任所從事志工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    確保在適當安全及衛生環境中工作。

(三)    工作特別努力有特殊貢獻者報請獎勵。

(四)    優先參加本中心活動。

(五)    完成培訓者能獲頒輔導志工證書。

(六)    授證輔導志工持續參與活動,累積滿40小時,可獲頒榮譽輔導志工證書。

二、義務:

(一)    遵守所屬服務單位訂定之規章。

(二)    服務時,應尊重被服務者之權利。

(三)    遵守所屬服務單位之資料隱私,具保密之責。

(四)    尊重珍惜所屬服務單位之財產及可利用之資源。

(五)    主動出席輔導志工培訓課程及會議。

第 九 條 本中心輔導志工為無給職,不支領任何津貼。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