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學生諮商暨生涯輔導中心輔導志工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宗 旨
為有效推動學校輔導工作,增進同學對學生輔導工作之認識,並促進全校同學自我及社會關係的合理與健康之發展,特培訓輔導志工。
第 二 條 成員架構
輔導志工設指導老師一人,由中心主任或輔導員擔任之;成員若干人,甄選本校優秀學生擔任之。
輔導志工依其是否完已成培訓分為:輔導志工和儲備輔導志工,其架構如下:
第 三 條 資 格
本校學生具有服務熱誠者均可報名參與培訓。
第 四 條 培訓內容
一、 通過初選後開始接受培訓。
二、 儲備輔導志工完培訓方能授證成為輔導志工
第 五 條 職 責
輔導志工之職責包含
一、 協助本中心心理衛生活動之宣傳和辦理。
二、 輔導志工迎新晚會和期末晚會之辦理。
三、 轉介需要協助之同儕。
四、 支援本中心臨時事務之辦理。
第 六 條 任 期
輔導志工任期至少一年,至多四年。
第 七 條 會 議
本組織每學期開會兩次,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八 條 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 接受擔任所從事志工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 確保在適當安全及衛生環境中工作。
(三) 工作特別努力有特殊貢獻者報請獎勵。
(四) 優先參加本中心活動。
(五) 完成培訓者能獲頒輔導志工證書。
(六) 授證輔導志工持續參與活動,累積滿40小時,可獲頒榮譽輔導志工證書。
二、義務:
(一) 遵守所屬服務單位訂定之規章。
(二) 服務時,應尊重被服務者之權利。
(三) 遵守所屬服務單位之資料隱私,具保密之責。
(四) 尊重珍惜所屬服務單位之財產及可利用之資源。
(五) 主動出席輔導志工培訓課程及會議。
第 九 條 本中心輔導志工為無給職,不支領任何津貼。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