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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協住家境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培養學生勤勞之美德,體認服務之精神,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未享有公費者,得提出申請;暑修學分四學分(含)內,可提出暑期工讀申請,但以家境清寒者優先任用。
 
第三條
校內工讀:
·         工讀內容:文書處理、整理環境、管理書報、其他指定工作等,以無礙學生身心為原則。
·         工讀時間:分寒、暑期工讀及學期中工讀,以不妨礙學生課業為原則。
·         時 數:於學期結束前八週由各單位向生活輔導組提出工讀時數需求,於學期結束前六週召開學生工讀獎助金審核委員會核定。(審核委員組織章程另訂之)
·         申請:
寒、暑假工讀--於學期結束前四週提出申請。
學期中工讀--- 1、第一階段申請:於學期結束前四週上網申請,錄取後,自下一學期開始工讀。 
                        2、第二階段申請:於新學期第一週上網申請,當學期開始工讀。
·         獎助金額:由審核委員訂定之。
第四條
·         參加工讀學生仍具申請其他獎學金之資格,取得公費後,即取消工讀資格。
 
第五條
·         申請獎助金時應填寫「學生工讀獎助金申請書」。
 
第六條
·         校內工讀獎助金由學生事務處按月製作清冊送請會計室核發。
 
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