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編號

83年次役男徵服4個月軍事訓練

1

Q.何謂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下簡稱為軍事訓練)?
A:

1、因應募兵制,配合兵役法及徵兵規則修正,凡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改徵服4個月之軍事訓練。
2、4個月軍事訓練之施訓內容,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訓練期間各為8週,合計役期為4個月。

2

Q.83年次役男何時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

A:
83年次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役男,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之時間區分如下:
1、高中(職)以下教育程度,目前未在學亦無升學意願者,預計102年上半年徵集,連續接受4個月之軍事訓練。
2、高中(職)在學學生,於102年6月應屆畢業而無升學意願者,於102年6月底畢業以後,再徵服4個月之軍事訓練。
3、目前正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在學役男,得依其志願,申請於大一、大二(或五專第三、四)暑假期間,分別接受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4、未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如畢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等)再接受連續4個月之軍事訓練。

3

Q.大專校院學生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之對象為何?
A:

1、83年次役男目前就讀國內、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在學學生。
2、84年次接近役齡男子符合上揭條件者(渠等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即視為志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亦可提出申請。

4

Q.大專校院學生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如何提出申請?
A:

1、申請時間、地點及受理單位:
101年11月8日至11月30日期間,由役男或家長(或成年家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須檢附證件:
(1)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或傳真)【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
(2)役男及家長印章。
(3)委託成年家屬申請時,須備妥受委託人相關證明文件。

5

Q.已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徵兵處理程序為何?
A:

1、兵役單位完成兵籍調查後,將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如判定常備役體位者,接續辦理軍種兵科抽籤【預定102年5月底前完成】。
2、預定102年6月中旬可接獲二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令分別載明102年第一階段及103年第二階段暑假期間指定入營時地】。

6

Q.已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倘無法如期接受訓練時,應如何處理?
1、未接獲徵集令前,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之軍事訓練。
2、如已接獲二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3、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地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編號

學生兵役Q&A

1

Q.修軍訓課程之兵役役期折抵如何計算?
A: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役男在高級中等學校(含專前三年及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修習之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83年次之後出生之役男,役期是否能夠折抵及折抵方式、日數,目前國防部仍在研議之中。
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每學期軍訓成績達60分者,以每8堂課折算1日
折抵天數=課堂總時數(修軍訓總學分數×18節)除以8(堂課)計算,餘天數採去尾不計
(例:該生在校總修習軍訓課程6學分,可折抵兵役役期天數為13天=6(學分)×18(節)÷8=13.5【餘數0.5去掉】;
另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2

Q.101學年度入學的學生,是不是只要當四個月的兵?
A:
依照國防部之規定,若是82/12/31日(含)以前出生之役男,仍有『一年』的服役役期,至於是否為『替代役』或是『義務役』,需依照兵役徵集單位(即戶籍公所)發出之徵集令執行。
83/01/01(含)以後出生之役男需服四個月軍事訓練
  募兵制實施後學生關心的Q&A

3

Q.常備兵役區分哪幾種?
A:
1.現役: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
2.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 訓練。
3.後備役: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為後備役列管,至除役時止。

4

Q.如何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該服現役或軍事訓練?
A:
1.中華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2.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上述規定係指,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若於102年1月1日起,經戶籍所在地兵役單位通知徵集常備兵兵役現役者,須服常備兵役現役1年,若通知徵集替代役者或因故未能於預定之入營期梯徵集入營者,應服替代役1年。

5

Q.國防部規畫4個月之軍事訓練實施內涵為何?
A:

前2個月(8週)是入伍訓練,目標是為培養出一名合格的步槍兵;
後2個月(8週)的專長訓練,則培養部隊所需的專長兵。

6

Q.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4個月之軍事訓練何時實施?
A
:
就讀大專院校的役男,可依其意願利用連續2年暑假期間實施每次2個月的軍事訓練;
第1階段為入伍訓練:
在大學一年級與五專三年級下學期的暑假實施;
第2階段為專長訓練
在大學二年級與五專四年級下學期的暑假實施。
亦可於畢業後,1次實施4個月之軍事訓練。

7

Q.募兵制實施後,預官考選是否持續辦理?
A:

1.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仍持續於民國102年辦理考(甄)選作業。
2.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需求員額,係於該年度調查次年度(即101年度調查102年度,餘類推)國軍各單位初官(少尉或下士)需求所訂定,故屆時將依需求研議辦理。
3.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考選均於年度前公告簡章,同學可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留意相關訊息。(網址:.http://rdrc.mnd.gov.tw/rdrc/index.aspx)

8

Q.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曾經修習過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可否折抵減役期?
A:

1.82年次(含)以前之役男,須服1年現役,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辦理役期折減(最多不超過30日)。
2.83年次(含)以後之役男,須服4個月軍事訓練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軍事訓練期(最多不超過30日)。
3.本部目前刻正針對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如何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之部分,與國防部協商,並將依兵役法第16條規定研訂辦法據以施行。

  學生兵役緩徵

9

Q.申請緩徵學生資格
A:

一般生、延修、復學、轉學;

10

Q.須辦理緩徵年次:
A:

當年之國曆年 – 19;
例如:101(年)– 19= 82(年次)

11

Q.不得緩徵原因;
A:

未立案、學籍未合、同或低原級、逾33歲;

12

Q.緩徵原因消滅;
A:

畢業、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13

Q.○○大學學生反映,6月已如期畢業,為何無法向役政單位申請儘早入伍?
A:

經向該學生戶籍地縣政府查證,該府按學校報送之緩徵名冊(延長修業年限名冊)填報之預定畢業日期(8月31日)核定為緩徵終止日,爰若於6月申請儘早入伍,因役政單位認尚未畢業,致無法辦理其相關事宜;惟若經役政單位查明確係已畢業,並憑以辦理徵處作業,則徒增作業時間,影響行政效率。為依規定正常作業,緩徵名冊(延長修業年限名冊)預定畢業日期欄位應填具為6月30日,以維學生權益,並使役政單位徵兵處理程序順遂。

14

Q.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於6月份即接獲學校報送之下學期延長修業年限名冊,預定畢業日期為翌年6月30日,可否核准緩徵?
A: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校報送資料辦理緩徵審核事宜,經查無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不得緩徵之情形者,依法核准緩徵,學校若因事實需要於6月份造送延長修業年限名冊,役政單位得據以審核緩徵事宜。

15

Q.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稱:就讀○○科技大學進修學校學生免辦註冊,學校亦可向役政單位申報緩徵?
A:

經本署向教育部社教司查證,該司回覆:進修教育之修業年限雖無上限,惟學生仍須完成註冊程序,否則予以退學。經退學離校者,學校應造送緩徵原因消滅名冊予役政單位,使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16

Q.○○科技大學以學生於暑假補修學分,開具申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期限至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止)予臺南縣政府,惟臺南縣政府僅核准緩徵一個月,當否?
A:

依制式「申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說明段所載,因故未畢業而仍具有學籍者,該證明書有效期限至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止。爰請役政單位按規定核予緩徵期限,以維學生就學權益。

17

Q.某學生係民國64年次,於97年9月考取並就讀○○科技大學碩士班,該校造送緩徵名冊(預定畢業日期為99年6月30日)予新竹市政府,該府照准,依法有無違誤?
A: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第4款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4款規定,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不得緩徵。該生係民國64年次,依法得予核准之緩徵期限為97年12月31日止,爰學校及役政單位所為緩徵申辦及核定,依法均有違誤。

18

Q.學校以學生轉學,造送緩徵原因消滅名冊予桃園縣政府,惟是否依規定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者才須造送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應如何處理才對?
A:

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學生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爰學生轉學,由原學校造送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及由新學校造送緩徵名冊予役政單位,方屬正確之作業方式。另學生轉學若於原學校內部作業係經休學手續,亦請學校配合辦理休學事項。

19

Q.學校是否得以學生參加教育實習為由,造送延長修業年限名冊申請緩徵?
A:

參加教育實習學生無學籍者,不得緩徵,惟依本部94年3月3日內授役徵字第0940095327號函,實習期間得申請延期徵集。(按:學生已畢業,在學緩徵原因消滅者,不得緩徵;役男已畢業無在學緩徵,參加教育實習期間,接獲徵集令時,得申請延期徵集。)

20

Q.學校是否得以學生無書面同意而採暫不處理其在學緩徵?
A:

兵役法第35條規定,係指役男在學而無不得緩徵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核予緩徵,非指役男得否依其意願申請緩徵,爰就讀學校不宜按此作法處理學生兵役緩徵問題。

21

Q.學生延長修業,惟接獲徵集令,可否繼續緩徵?可否申請出境?
A:

學生延長其修業惟接獲徵集令者,由學校開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生持向役政單位辦理緩徵(學校並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繼續緩徵)。經役政單位核准緩徵並廢止徵集令後,在學役男始得依規定申請出境。

22

Q.學生二技畢業,再就讀在職專班(經向學校查詢,屬二技學位),得否辦理緩徵?
A: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第3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緩徵。爰二技畢業再就讀二技學位,依規定不得緩徵。

23

Q.據報載藝人藉在學緩徵(延畢)方式達延遲服役之情形,是否違法?
A:

依現行法令規定,在校學生除有「不得緩徵」之情形外,未服役役男得予緩徵。學校應就學生在學、休學、退學等事實,依相關兵役法令辦理緩徵、緩徵原因消滅事宜;而役政單位則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在學役男緩徵(原因消滅)核定,並定期進行清查作業,務使役男在學緩徵依法辦理,以維護兵役公平及就學權益。
註:藝人學生有在學緩徵之權益,惟如不依學籍規則及緩徵規定據實辦理,即涉違法。

24

Q.役男(含僑民)經學士學位畢業後,得否報考、就讀學士後醫學、法律等學系?
A:

役男(含僑民)經畢業取得學士學位後,再就讀學士後醫學、法律等學系者,係屬就讀相同等級,爰一般役男不得緩徵;僑民役男則因在學不符合緩徵條件,渠返國就學之居住時間應予列計,於屆滿一年時,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據上,兵役相關法令對於學士後醫學、法律等學系考試之報考資格並未予以限制,但具役男(含僑民)身分經錄取而註冊入學者,其兵役事項仍應依兵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得緩徵、不符合緩徵條件)

25

Q.學生已從甲大學(學士)畢業,再報考並就讀乙大學(學士),經乙大學繕造名冊申辦緩徵,役政機關照准,事後發現違誤者,應如何處理?
A:

依現行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緩徵。學校於申辦時,及役政機關於審核時,均應依前揭規定覈實辦理,同時並均應注意學生有否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之情事?若事後發現學生有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等情事,學校及役政機關應依職權,按行政程序法相關撤銷、廢止行政處分等規定辦理。

26

Q.學生未如期畢業,於收到徵集令時,仍未屆下學期註冊時間(例如暑假期間),則學生下學期是否延長修業未定,此時,學校可開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嗎?
A:

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因故未畢業而仍具有學籍者(指依規定得予延長修業且無不得緩徵),請學校依教育部所頒格式開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正確勾選事由欄位,該證明書有效期限至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止。

27

Q.學生因學校推薦出國研究、進修等須申辦出境之許可及緩徵終止日期之核定,可否一併辦理?或需分開辦理?
A:

是類案件有關國內在學役男出境、緩徵(延長修業年限)事項,學生如經學校推薦出國,學校於申辦時,及役政機關於審核時,其公文作業均得一併辦理。

28

Q.經錄取之新生,雖未屆新學期註冊時間,惟經學校推薦出國,可否申辦出境、緩徵事項?
A:

經註冊程序而確認學生身份者,始得辦理在學緩徵及推薦出國。爰若學校欲推薦新生出國,惟未屆校內新學期註冊時間,得由校方決定是否先予辦理註冊程序、賦予學籍等事項,而確定其在學情形後,學生始得申辦緩徵及出境。

29

Q.學校造送申請緩徵名冊給役政機關,若有戶籍地錯誤(跨縣市)之情形,可否請該役政機關幫忙移送正確戶籍地之役政機關?
A:

基於簡化程序,役政機關若經查明學生正確戶籍地,得協助將該等資料移送正確戶籍地之役政機關辦理緩徵,並通知學校。若無法查明戶籍地,則應通知學校該名學生非所轄列額役男,應另向正確戶籍地之役政機關申辦緩徵。

30

Q.學生於預定畢業日期(6月30日)後始辦理休、退學,學校是否需繕造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送役政機關?
A:

實務上該學生於7月2日被甲校(學士學位)21退學,嗣進入乙校就讀大三,甲校認為退學日期(7月2日)已逾預定畢業日期(6月30日),毋須再報緩徵消滅名冊,惟該生嗣進入乙校就讀,經乙校繕造緩徵名冊送役政機關辦理緩徵,致役政機關誤認該生係已取得甲校學士學位再就讀乙校學士學位,而有就讀相同等級不得緩徵之情形。爰學生有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之情形者,無論是否逾預定畢業日期,均請原就讀學校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造送緩徵原因消滅名冊予役政機關,俾利緩徵作業順遂。

31

Q.學校以學生退學造送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嗣再改以同一學生休學造送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應如何處理?
A:

役政機關接獲學校造送之退學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後,即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嗣學校將該學生退學變更為休學,學校若改以休學繕造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送役政機關時,應以公文敘明個案實情,函請役政機關據予更正緩徵消滅原因。至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學生退學、休學,役政機關均係以「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辦理後續徵處作業。

32

Q.僑民役男應否辦理緩徵?
A:

依兵役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者,得予緩徵;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至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則規定不得緩徵之情形。據此,僑民役男在台若有現戶戶籍,且無不得緩徵之情形者,得依其申請意願予以受理緩徵。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本項規定非指僑民在學必須辦理緩徵手續,而係予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之依據,縱僑民役男未經辦理緩徵,其國內就學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在台居住屆滿一年之居住時間計算。

33

Q.報載我體育選手吳○○入籍中國大陸,其在臺兵役事項應如何處理?
A:

依現行規定,學生離校則緩徵原因消滅,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略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短期出境,每次不得逾四個月,若逾期返國,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六個月,催告期滿通知辦理徵兵檢查若未到,則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移送法辦。

34

Q.應屆畢業(預定畢業日期為6月30日)學生申請儘早入營,接獲徵集令(應於6月28日入營),惟因學分未通過致未能畢業,學校應否開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A:

學生因故未畢業,請學校依規定開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以利繼續緩徵。學生申請儘早入營者,經役政機關廢止原核定緩徵,並更新緩徵終止日期,始能予以徵處,嗣若因故未畢業,因原核定緩徵已廢止,爰請學校依學生請求並按規定開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以利役男持憑辦理緩徵。

35

Q.報載藝人明○藉在學緩徵(延畢)方式達延遲服役之情形,緩徵作業上應注意何事項?
A: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向渠就讀學校查明在學或離校等情形,就相關缺曠課、修習學分數、延長修業等情形,是否已達退學規定及是否緩徵原因消滅等問題逐一釐清,並確實依規定辦理緩徵作業及定期進行清查,俾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另對於學生在校修業之規定及管理情形,請教育部確實督導各級學校辦理,以符學則及成績考查辦法規定,達退學標準者予以退學,使不能一再藉故延畢。並且,依規定學生逾33歲仍未畢業者不得緩徵,亦請學校及役政單位確實控管之。

  兵役相關名詞

36

Q.何謂「役男」﹖
A:

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時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時止之男子,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37

Q.兵役年齡如何計算?
A:

兵役年齡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例如民82年出生者(不問出生月、日),本(101)年為十九歲。

38

Q.役男應受那些徵兵處理?
A:

1.身家調查 - 十九歲之年二至四月間辦理。
2.徵兵檢查 - 十九歲之年七月至九月間辦理。
3.抽 籤 - 十九歲之年十至十一月之間辦理。
4.徵 集 - 二十歲之年開始分梯次徵集入營。

39

Q.役男接受徵兵處理有何權利? 無故不到有何後果?
A:

1.役男接受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得依規定向服務單位或肄業學校請給公假。徵集服役期間,得依規定向服務單位或肄業學校申請保留底缺、年資或學籍。
2.應受徵兵處理役男,無故不到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治罪。

40

Q.役男居處所遷移,不依規定申報,在兵役上有何後果?
A:

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41

Q.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分為那幾等? 各應服那一種兵役?
A:

1.役男的體位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位。
2.甲、乙等體位者,應服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丙等體位者,
3.應服乙種國民兵役;丁等體位者,免服 兵役;
4.戊等體位者,體位未定明年還要再檢查。

42

Q.役男體位判定後,身體健康發生變化,如何申請複檢?
A:

役男經徵兵檢查判為甲、乙等體位後,如果因為生病等事故,影響身體健康,體位發生變化,或是原來徵兵檢查時檢查判定錯誤可以提出公立或私人醫院(或診所)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到戶籍地公所兵役課辦理申請複檢。經過複檢結果,體位與原來相同者,以後身體健康如果無明顯病變,不可再以原來相同的病名申請複檢。
(身高、體重兩項不得申請複檢)

43

Q.那些役男須要參加抽籤? 軍種兵科怎麼分類?如果有事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時怎麼辦?
A:

1.經徵兵檢查判為甲、乙等體位役男,都要參加抽籤,才能決定應該服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兵或空軍以及入營順序。
2.依現行役男抽籤規定,高中(職)以上役男均區分甲、乙等體位,依其所學科別專常分為「航海」、航空」、「電子機械」、「大專肄業及通用」等各四類,國中以下程度則區分甲、乙等體位,計十類,凡海事學校輪機、航海、海事電子通信、海洋技術等科(組)畢(肄)業役男屬航海類一律分配海軍艦艇兵;飛機修護科畢(肄)業者屬航空類,按役男人數七:二:一之比例分配空軍、陸軍及海軍艇兵,其餘「電子機械」、「大專肄業及通用」類及國中以下程度役男,按當年國防部所訂三軍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兵及空軍)配賦比例抽籤。
役男如果有事不能親自到場參加抽籤,可以委託二十歲以上或已經結婚的親屬代抽。沒有委託親屬代抽者,由鄉、鎮、市、區長等依照規定代抽,再由公所兵役課將代抽結果通知役男本人,役男不得異議。

44

Q.役男如何申請延期入營?
A:

役男自接獲徵集令之日起至入營前一日止,若有下類原因者,可至區公所兵役課申請延期徵集;
1.同父已屆役齡之兄弟,除殘廢、痼疾者外,均已在營服役或考入軍事學校就學者
2.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3.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4.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者
5.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6.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7.因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8.同父兄弟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9.屆二十歲之年或高級中等學校合於規定學齡標準之學生,當畢業之年,須參加大專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者,亦同。
10.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11.接到徵集令前經已決定在入營之日起一個月內結婚者
12.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13.在入營之日前已報名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者
14.入營前收到法院傳訊或通知須入營後應訊或作證者
15.經已取得當年各軍事學校常(預)備士官或相當班次招生准考證,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者
16.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17.合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奉准出國者
18.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

45

Q.家庭生活困難,如何申請區劃為補充兵役(服役三個月)?
A:

應徵役男如因家庭生活困難,符合左列(一)條各款或(二)條與(三)條之一者,可逕向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 ;
(一)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
1.役男家屬,均年逾六十(女性五十五)歲或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十八歲至六十(女生五十五)歲,合於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者,具有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而無工作收入者
2.役男全年工作收入在當地全家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以上,而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工作期間於申請時已逾半年者。但其原負擔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因於半年內發生死亡、殘廢事實,自該事實發生即由役男負家計主要責任者,不受工作期間之限制
3.役男及家屬之自用住宅未達房屋稅納稅起徵點,且除該自用住宅及其建築基地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雖有其他不動產但確無使用收益價值或其他動產及收益未達相當數額者 第三款之相當數額動產及收益標準,由內政部另定
(二)不合(一)條規定之役男,如其家屬均合乎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生活無法自理,或屬七十歲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得予區劃
(三)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規定作戰死亡官兵之獨子,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役,不受(一)條之限制役男兄或弟因作戰死亡 而為獨子者,比照(三)條辦理常備兵入營前,已合區劃補充兵標準
    而未依規定申請者,入營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募兵制」政策

46

Q.國軍為何不維持現行「募徵併行」,而要推動「募兵制」?
A:

(一)隨著我國武器裝備性能提昇、機動力增強,軍隊型態逐漸走向專業化、科技化、數位化、立體化,然現行義務役僅一年,兵員訓練甫成熟即面臨退伍,戰力蓄積不易,亟需高素質、長役期、訓練精良之兵役人力,以滿足國軍防衛作戰任務需求。
(二)按內政部人口統計,受少子女化影響,我國役男將自民國107年開始逐年下降,至民國114年以後,僅約七點五萬人,繼續實施「募徵併行制」,將面臨兵役人力供給困難,故兵役制度宜朝向募兵制轉型。
(三)我國推動募兵制除提昇國軍專業能力、塑建精銳常備戰力外,並前瞻因應未來兵員供給隱憂;實施募兵制釋出之人力資源,除可投入國家產業發展,提昇經濟實力外,更有利於青年學子生(學)涯規劃。故此一政策目標,除為現在國防所必須外,亦為社會民意高度期待與支持。

47

Q.實施募兵制,大幅降低國軍兵額,戰時如何因應防衛作戰兵力需求?
A:

國軍部隊組成包括常備部隊與後備部隊,建軍政策仍秉持「精簡常備、廣儲後備」、「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理念,為符合我國土防衛需要,並兼顧憲法兵役義務及公平,募兵制實施後,常備部隊全數以志願役人力補充,役男仍須徵集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並於完訓後納入後備軍人管理,平時接受後備動員訓練,戰時立即動員編成後備部隊,與常備部隊共同擔任國土防衛作戰任務。

48

Q.轉換徵集4個月以內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何採行「年次」方式切割?
A:

按我國實施兵役制度之歷史及經驗,並參採外國類似作法,停止徵兵(集)之方式,可分為「出生年次」及「實施年度」兩種,若以「實施年度」停止徵兵將衍生役男運用就學、延期畢業等方式規避兵役,影響兵役公平性,經國防部研析後,仍以採「出生年次」辦理轉換徵集4個月以內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較符兵役公平及轉型需要。

49

Q.實施募兵制,國民不再入營服兵役,全民國防觀念是否落空?
A:

(一)募兵制實施後,一般役男仍需接受4個月的軍事訓練,結訓後納入後備役列管,藉軍事訓練,將可達到國軍「平募戰徵」的人力規劃,仍能具體落實全民國防。
(二)國防部藉由辦理「國防知性之旅─營區開放」、「暑期戰鬥營」、「南沙研習營」及「社會各界支援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等相關活動,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運用「全民國防教育宣導攤位設置」、「發放全民國防教育文宣品」等方式,藉由藝宣活動、有效增進與民眾良性互動及媒體傳播等文宣作為,藉此引領青年參與國防,扎根全民國防理念。

50

Q.83年次以後之役男,因服役時間短,訓練不夠專精,如何因應未來作戰需求?
A:

(一)精實規劃4個月之軍事訓練,從嚴從難施訓,使之確實具備「合格戰鬥員」資格。
(二)藉由後續教育召集及同心演習等訓練,經由個人專長、組合、綜合等訓練階段後實施簽證,再配合各司令部年度演訓流路,併同常備部隊實施戰力鑑測,以達到「為用而訓、訓用合一」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