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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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自我反省,特訂定本辦法。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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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二次小過(含)以下處分者,均可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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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公告之日起一週內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第十七週停止受理銷過申請。
銷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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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校服務二小時抵申誡乙次,以此類推;愛校服務每次至少一小時,至多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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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處分可以愛校服務全部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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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小過乙次,僅可銷至申誡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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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小過兩次,僅可銷至申誡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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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乙次,僅可銷至小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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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兩次,僅可銷至小過兩次。
銷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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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兩次(不含)以上處分者,不合銷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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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學期累犯同一事件者,不予受理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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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處分可銷兩次,記過處分僅可銷乙次;安排服務工作,未確實執行完畢者,不得 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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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過以同學期之懲處為限。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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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學務處生輔組填寫銷過申請表(需檢附個人獎懲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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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導師、輔導教官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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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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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勞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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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簽證,完成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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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送回生活輔導組呈核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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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銷過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公佈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