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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包庇狼師最重免職(新聞)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學校人員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事件,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再犯者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依法免職。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午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隱匿不通報校園性侵害事件人員,是否應課刑責?爭論許久;經協商,朝野立法委員同意分階段修法,先初審通過行政罰條文,課刑責條文日後處理。
修法將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能晚於24小時。
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沒盡到在24小時內通報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因先違反上述規定未及通報或不通報,造成「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由於未將刑責入法,教育部長吳清基初審時建議增加相關文字,委員會經討論,決議增列「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至於目前仍有學校規範學生髮式、服裝,為求性別平等,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此外,將高中以下學校設立「體育班」法制化,並至少設置專任運動教練1人,人選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從優秀運動人才中遴選的國民體育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也初審通過。
 
轉載處: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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