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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資訊】110學年度第2梯次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提報鑑定之鑑定結果查詢程序

    110學年度第2梯次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提報鑑定之鑑定結果,應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文到7日內通知學生(或家長)。惟因涉及個人資料應受保護內容,故不得以公開告示方式辦理通知作業,請另以電話、電子信件、面談或書面密件等方式採取個別通知作業,各校應確實保存通知程序及紀錄。
    學生(法定監護人/代理人)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得依特 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之規定,於受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檢附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申訴書(如附件),由就讀學校行文到部提起申訴,並副知所屬鑑輔分區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另外鑑定證明書另行發送,於未收受鑑定證明書前,各校得依特殊教育通報網所載之鑑定結果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學生如未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之相關規定,學校仍應本權責關注學生之學習需求並提供適切之協助,以利輔導學 生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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