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須知
[收文] 文號:1100001042 --主辦單位: 024原資中心
臺南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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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原社字第1100248547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檔名: 保存年限:1年 |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許靖昕 電話:06-2991111#8223 傳真:06-2990185 電子信箱:hch0123@mail.tainan.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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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 ||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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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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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現設籍台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於3/22日前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
申請須知
(一)學業成績:
1.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2.大學(專)及(五專四、五年級)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1.高中(職) 每學期十五名 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
2.大學(專) 每學期十名 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 或 中低收入戶 子女 為核發對象 。
(三) 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1.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台南市政府三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本府十月前公告之 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
2.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
3.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申請
(1.)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2.)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一份 。
(4.)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