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指組公告教育部來文]111學年度公私立技專校院補助須知-軍公教申請表異動
一、學校應依據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減免作業,並注意下列事項,以免發生爭議及追繳事宜:
(一)、確實檢核學生身分資格,具學籍且經學校審核符合資格者,始得申請就學費用減免。
(二)、辦理各類就學費用減免時,應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就學費用,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費後,再予以退費。
(三)、就學費用減免項目係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不包括代辦費及使用費(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務必向申請學生宣導,凡依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應擇一申請。
(五)、確實檢核學生加退選後之學分數,依據加退選後之學分費,覈實報支就學費用減免金額。
(六)、學生同時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及就學貸款,應確實檢核並扣除就學費用減免補助金額,覈實申請就學貸款可貸金額。
(七)、加強宣導各類就學費用減免申請期間,以維護經濟弱勢學生之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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