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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保組來文公告】為因應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宣布自110年8月30日起養豬場禁止收受廚餘,請將產生之廚餘優先維持既有之清運模式持續辦理

[收文] 文號:1100006572 --主辦單位: 022衛生保健組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綜(五)字第11001193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環保局聯繫窗口與指定地點 檔名:
保存年限:1年
地址:10051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姜莉瑩
電話:02-7736-5537
電子信箱:s5537@mail.moe.gov.tw
受文者: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主旨: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因應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宣布自110年8月30日起養豬場禁止收受廚餘,請將產生之廚餘優先維持既有之清運模式持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110)年8月28日環署督字第1101121281號函、本年8月29日環署督字第1101121292號函及本年9月1日環署督字第1101122637號函辦理。
二、本部本年8月30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15355號函諒達(各大專校院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有關學校等產生之廚餘,優先維持既有之廚餘清運模式,交付給廚餘養豬場、合法清除機構或團膳業者,清運至各地方環保機關指定可免費處理之地點。若原收集清運方式無法執行,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清運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
(二)、委託原有之生活垃圾清除廠商或清潔隊,協助清運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所指定之地點。
(三)、另行接洽並委託合格之清運廠商,清運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所指定之地點。(合格清運廠商請至該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網址:https://wcds.epa.gov.tw)
四、本部業於108年1月25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80013348號函(諒達)請加強宣導惜食及廚餘瀝水減量之觀念。為因應自本年9月1日起廚餘不得作為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加強宣導愛物惜食及推動零剩食之觀念。
(二)、落實廚餘減量:
1、適量購買和烹煮食材、剩餘食材再利用或打包未食用完餐點。
2、將廚餘瀝乾水分再排出。
3、學校優先將廚餘於校園轉化為堆肥使用於校園植栽。
五、檢送「因應全國暫停廚餘養豬環保單位清運服務諮詢窗口」及「暫停養豬廚餘緊急去化縣市指定地點」各一份。
六、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理。
公文性質:一般公文  傳遞方式:電子文  登錄人:邱麗梅    
序 文件名稱 文件檔案名稱
1 145631-1106572-1.pdf 主文
2 145631-1106572-2.pdf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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