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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公告】「豬原料原產地」貼紙,提供消費者豬肉及其製品原產地資訊

[收文] 文號:1090009051 --主辦單位: 022衛生保健組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臺教綜(五)字第1090177917號
速別:速件
密等:
附件:標示貼紙1批另寄 檔名:
保存年限:1年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15
聯絡人:呂賴艷
電 話:(02)7736-5610
受文者: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主旨:
檢送本部印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豬原料原產地」貼紙1批(附件另寄),請協助輔導所屬供餐業者張貼運用,提供消費者豬肉及其製品原產地資訊,以符合豬肉及其製品應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1、查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已於本(109)年9月17日訂定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標示原產地(國)。
2、如業者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標示,依第47條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違反該法第28條規定,標示不實者,依第45條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3、請協助輔導所屬供餐業者,供應餐食應提供豬肉及其製品之豬原料原產地資訊,以符合豬肉及其製品應標示原產地之規定。
4、有關豬肉及其製品標示之相關公告、懶人包、宣導單張及貼紙樣張等資訊,可逕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標示專區下載;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其他相關資料專區,查閱自學說明影片及相關資料。
5、旨揭貼紙自即日起至本年12月15日止,以本案公文文號掛號陸續寄送,如有未收到者,請與承作廠商(正豐圖文製版有限公司)聯繫,聯絡電話為02-2250-0080。
公文性質:一般公文  傳遞方式:電子文  登錄人:邱麗梅    
文件名稱 文件檔案名稱
1 135790-1099051-1.pdf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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