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提醒]106-1學雜費減免於106年06月12日至16日開始申請(含繳件)-可先提供證明檢驗

申請時間:106年06月12日-106年06月16日17:20止(含繳交相關資料)

各類學雜費減免相關辦法及原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繳交前請務必再次確認

  (1)學生系統申請書是否簽名+蓋章

  (2)學生系統同意書是否打勾

  (3)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需有學生、父親、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並列印無異動之證明

  (4)相關佐證資料皆符合規定

各類學雜費減免皆須繳交:

1.學生系統申請書(含同意書),同學務必簽名+蓋章。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含父親和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及學生本人)或甲式、丙式新戶口名簿影本(需含

  父親和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及學生本人)記事欄位不可省略,若繳交新戶口名簿需自行上內政部下載請領

  紀錄之證明(請領紀錄下載方式)。

3.依相關身份別附佐證資料。

註:(1)戶籍若不同請分別附上。

    (2)證明需三個月內列印-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低收入戶家庭。

    (3)上網填寫完畢後請列印申請書並將相關附件繳交至課指組才算申請完成,同學可自行上學生系統看

       狀態是否更改為已收件,更改為已收件代表課指組收到資料,並確認寫資料無誤。

  (4)各項獎助學金請勿同時請領,重複請領需退回學雜費減免補助金額。

    (5)未準時繳資料者,須完成勞服後課指組才收件。

    (6)繳交資料前請先確認同意書是否打勾,所有填寫資料是否正確。

學雜費減免類別:(五專三、四年級;二技一年級;四技一、二、三年級;研究所一年級方可申請)

一、原住民籍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子女-請準備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檢視正本)。(已可提供正本並

    列印影本至課外活動指導組檢驗)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請準備106年有效期限內相關公文(須由縣市政府或鄉鎮機關所開立)。

四、低收入戶家庭-請準備106年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正本(需含同學名字),需有列印申請日期(三個月內),臺北市

    請彩色列印。

五、中低收入戶家庭-請準備106年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正本(需含同學名字),需有列印申請日期(三個月內),臺北

    市請彩色列印。

六、軍公教遺族-請準備有效期限內相關證明、教育部申請書一式二份。

 

 

  若有疑問請洽課指組(03)857-2158#2397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