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學雜費減免於105年06月13日至17日開始申請(含繳件)-可先提供證明檢驗
申請時間:105年06月13日-105年06月17日17:20止(含繳相關資料)
各類學雜費減免相關辦法及原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各類學雜費減免皆須繳交:
1.學生系統申請書(含同意書),同學務必簽名+蓋章。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含父親和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及學生本人)或甲式
、丙式新戶口名簿(需含父親和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及學生本人)記事欄位不
可省略,若繳交新戶口名簿需自行上內政部下載請領紀錄之證明
(請領紀錄下載方式)。
3.依相關身份別附佐證資料。
註:(1)戶籍若不同請分別附上。
(2)證明需三個月內列印-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低收入戶家庭。
(3)上網填寫完畢後請列印申請書並將相關附件繳交至課指組才算申請
完成,同學可自行上學生系統看狀態是否更改為已收件,更改為已
收件代表課指組收到資料,並確認寫資料無誤。
(4)各項獎助學金請勿同時請領,重複請領需退回學雜費減免補助金額。
(5)未準時繳資料者,須完成勞服後課指組才收件。
(6)繳交資料前請先確認同意書是否打勾,所有填寫資料是否正確。
學雜費減免類別:
一、原住民籍(不含五專前三年)〈包含原住民獎助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子女-請準備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
檢視正本)。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不含五專前三年)-請準備105年有效期限內相關公文
(須由縣市政府或鄉鎮機關所開立)。
四、低收入戶家庭-請準備105年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正本(需含同學名字),
需有列印申請日期,臺北市請彩色列印。
五、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含五專前三年)-請準備105年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
正本(需含同學名字), 需有列印申請日期,臺北市請彩色列印。
六、軍公教遺族-請準備有效期限內相關證明、教育部申請書一式二份。
若有疑問請洽課指組(03)857-2158#2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