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比賽辦法:(分初賽及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報名規定:
1.團體項目:請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賽,各校報名限額由初賽主
辦單位自行訂定。
2.個人項目:
(1)報名國小組及國中組之學生,應填具報名表經就讀學校核章後,由就讀學
校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賽。
(2)報名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學生應憑學生證逕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
報名。
(3)填寫報名表時,未滿18 歲之參賽者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3.特殊對象: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
籍為依據(須設籍半年)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初賽,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 份。
(二)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99 及101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5)凡於101 及102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2.大專學生於99 及101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三)比賽地點: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四)比賽日期: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編排賽程實施,原則於103年12月20日
*10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正及新增部分均以粗黑體標明,請詳加注意。
*有關103學年度指定曲目,另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web.arte.gov.tw/music/
